在高龄与疾病面前,科技的承诺有时比医学更“浪漫”。在美国,已有上千人签署冷冻遗体保存(cryonic preservation)协议,希望在未来的科学突破中“再度醒来”。但问题来了:当临终的那一刻到来,医院是否有义务执行这种“冷冻计划”?
举个🌰
Frank,73岁,因多年吸烟患上严重的 慢性阻塞性肺病。他是 Alcor 冷冻延寿基金会 的会员,并在《医疗预先指示》(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)中明确写道:
“如果死亡不可避免,医院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存我的身体,以便 Alcor 进行冷冻保存。”
听起来像一场科幻承诺,但法律和现实之间,往往隔着一堵理性的墙。
👉问题是:
- 医院是否必须遵照 Frank 的遗愿?
- 如果执行会消耗大量医护资源、影响其他病人救治,该怎么办?
🇺🇸 美国加州法律视角
📘 法律依据:《遗嘱认证法典》§§4735–4736规定了医疗机构对病人“临终指示”的执行边界。
1️⃣ 医院可以拒绝“不合医疗标准”的请求
根据 §4735,医院和医生没有义务 提供:
- 医学上被认定为无效的治疗;
- 或违反医疗专业标准的行为。
换句话说:“冷冻遗体保存”不是一种医疗行为,而是非主流、非医学目的的实验性处理。若医院为此投入大量设备与人员,影响其他病患救治,则有权拒绝执行。
2️⃣ 医院仍需“合理配合”
根据 §4736,若医院拒绝执行患者指示,则必须尽到“合理努力”:
- 通知患者的代理人或 Alcor 团队;
- 协助转移遗体至可执行冷冻操作的机构;
- 不得无故阻碍患者意愿的实现。
结论:Frank 的指示合法有效,但医院无须亲自执行冷冻程序。它的义务仅限于——尊重并配合。换句话说,医院要“让路”,但不必“亲自开车”。
🇨🇳 中国法下的视角
⚖️ 法律现状
中国现行《民法典》与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虽允许个人签署"生前预嘱"或"医疗意愿书",但:
- 法律目前仅支持医疗放弃、临终选择、器官捐献等人道性决定;
- 对于"人体冷冻保存"等行为,尚无明确法律依据或制度支持;
- 医疗机构也无义务提供与此类实验性、非医疗目的相关的技术支持。
额外障碍:伦理审查
即便未来有个别机构愿意探索,任何涉及人体的重大操作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。以当前主流的医学伦理观(尊重、不伤害、有利、公正)来衡量,人体冷冻技术几乎无法通过此类审查。
结论:类似"冷冻遗体保存"的要求,将被视为超出医疗行为范围,医院不具执行义务,且极可能因缺乏法律依据和违反伦理而直接拒绝。
💡 启示
- 在加州,个人有权表达“如何离开这个世界”;但医院的首要责任仍是医学与公共利益。
- 在中国,医疗体系强调“依法行医、伦理优先”,对实验性和超医疗行为更为谨慎。
“冷冻人生”可以是一个信仰,但不能强迫医院为之付出医疗资源。对每一个想掌控“最后旅程”的人来说,最重要的并不是技术奇迹,而是提前规划、书面表达、并与家人充分沟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