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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加州 vs 中国家庭财产与老龄化案例(四):离婚后的赡养费:一方的信托收入需要用来养活另一方吗?

· 财务老龄学,案例分析

在上一篇文章中,我们揭示了再婚后房产与账户加名的巨大风险。那么,如果婚姻关系在多年后走向终点,法律又将如何分割财产?尤其当一方拥有稳定信托收入而另一方经济薄弱时,离婚后是否还有赡养义务?下面,我们继续探寻加州与中国法律的迥异答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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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uck和Debbie的婚姻在走过十年后,难以为继。此时,两人均已年过七十。Debbie的信托基金提供着稳定收入,而Chuck多年工作不稳定,几乎没有积蓄。离婚时,Chuck提出要求:“我已经没有工作能力,而Debbie的信托基金每月都有收入,她理应在离婚后继续支持我的生活。”这个要求,在加州和中国的法律框架下,将导向截然不同的结局。

🇺🇸 美国加州:信托收益是支付赡养费的关键能力

⚖️ 法律核心:根据《加州家庭法典》,法院在判定配偶赡养费时,会考察支付方的所有收入来源,这其中明确包括信托收益。。

核心原则:即使信托本金属于Debbie的个人财产,但其产生的持续收入,会被视为她支付能力的一部分,用以计算应付给Chuck的赡养费。

法院会综合考量:

  • 婚姻时长:超过10年的婚姻被视为“长期婚姻”,极大可能判决长期甚至终身赡养。
  • 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。
  • 双方年龄、健康状况及工作能力。
  • 各自的经济来源与支付能力。

结论:Debbie极有可能被要求向Chuck支付长期配偶赡养金(spousal support),而她从信托中获得的收入是法院评估其支付能力的重要依据。除非若双方签署了有效的婚前协议(婚前协议),其中明确放弃了赡养权利。

🇨🇳 中国《民法典》:“适当帮助”而非“长期赡养“

⚖️ 法律依据:根据《民法典》,离婚后,如果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。“适当帮助”在法律实践中具有特定含义:

  • 性质:是一种临时性、救助性的经济补偿,并非持续的抚养义务。
  • 形式:通常为一次性支付或短期经济支持。
  • 前提:仅限于一方确实陷入“生活困难”(如无房可住、无收入来源、因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等)的情形。

结论:Chuck无法像在加州那样,获得长期的配偶赡养费。Debbie的信托本金和收益均属其个人财产,不会被强制用于向前配偶提供持续生活费。法院最多可能判决Debbie向生活困难的Chuck提供一次性经济帮助。

📊 中美对照表:离婚后的赡养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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启示

  • 在加州,婚姻被视为一份潜在的经济契约,离婚可能意味着长期供养义务的开始。
  • 在中国,婚姻关系的结束基本等同于经济责任的终结,法律不支持“离婚后长期赡养”

无论身在何处,对拥有资产或信托收入的中老年再婚者来说,婚前协议(Prenup / 婚前财产协议)才是防止未来纠纷、保障双方尊严与家庭稳定的最实用工具

说明:此案例的“信托”指家族信托(用于传承),不是平时买的信托理财产品(用于投资),两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