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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加州 vs 中国家庭财产与老龄化案例(八): 代理权、遗嘱与财产继承:当记忆模糊时,谁能决定你的遗产?

· 财务老龄学,案例分析

在人生的晚年阶段,疾病可能悄然改变一切。当一个人因为阿尔茨海默病、失智症或中风,逐渐失去处理事务与表达意愿的能力——谁能替她决定?遗嘱还能立吗?她的财产最后归谁?这不仅是家庭伦理的难题,更是法律的边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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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个🌰

Tony 与 Janet 结婚多年,都已年过七十。Janet 继承了父母留下的大量财产(属于 个人财产),并且在健康时签署过一份《加州耐久授权书》(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),授权 Tony 作为她的代理人(attorney-in-fact)。随着阿尔茨海默病的恶化,Janet 已经无法理解或签署任何法律文件。

👉Tony 于是提出:

  • “我能不能代她立一份遗嘱,把房子、股票和账户都安排好?”
  • 如果不行,那她去世后,这些财产会自动归我吗?”

📊 加州法律:授权 ≠ 遗嘱权

1️⃣ 代理人能否代立遗嘱?不可以。

根据《加州遗嘱法典》:“代理人无权代表他人立遗嘱、撤销遗嘱或修改遗嘱。”换句话说——无论授权书写得多宽泛,哪怕写着 “may execute any legal document”,都不包括立遗嘱(Will)。遗嘱是个人最后意愿的体现,必须由本人在心智清醒时亲自作出。一旦丧失“立遗嘱能力(testamentary capacity)”,任何他人(包括配偶、代理人)都无权替代。

✅ Tony 仍可:

管理 Janet 的财务;

  • 出售或出租她的房产;
  • 支付医疗与照护费用;但不能以 Janet 名义立遗嘱或设置信托。

2️⃣ 若 Janet 无遗嘱去世(Intestate Succession)

根据《加州遗嘱法典》:

  • 共同财产(Community Property):存活配偶 (Tony) 自动继承 Janet 名下的 ½ 份额,因此 Tony 将成为该共同财产的唯一所有人。
  • 个人财产(Separate Property)配偶 (Tony) 的继承比例取决于 Janet 的法定继承人状况:
  1. 情况一:无子女、父母或兄弟姐妹: Tony 继承 Janet 的全部个人财产(100% 归 Tony)。
  2. 情况二:有 1 个子女 或 父母 1 人健在: Tony 继承 ½,其余 ½ 由该子女或父母继承。
  3. 情况三:有 2 个及以上子女: Tony 继承 ⅓,其余 ⅔ 由所有子女平分。

结论:即使 Janet 没有遗嘱,Tony 仍会继承所有共同财产,以及大部分个人财产。换言之,在加州,“无遗嘱”并不意味着“无安排”——法律早已写好“默认分配方案”。

🇨🇳 中国《民法典》:意定监护 ≠ 立遗嘱

1️⃣ 能否代立遗嘱?不可以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:“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设立,不得由他人代为立遗嘱。” 即使 Tony 拥有意定监护或广泛授权,也只能管理财产,不得处分遗产或更改继承顺序。

2️⃣ 若 Janet 未立遗嘱

根据《民法典》继承编:

  • 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  • 继承步骤:
  1. 先将夫共同财产中属于 Tony 的一半划归本人;
  2. 其余部分(包括 Janet 的个人财产)由 Tony、子女与父母平等继承。

结论:在中国法下,配偶与子女、父母同属第一顺位继承人,Tony 只能与他们平均分配 Janet 的遗产,无法像加州那样自动取得全部共同财产或多数份额。

👉 这与加州的继承体系形成鲜明对比——加州偏向保障配偶的经济稳定,而中国法强调“代际公平”,配偶与子女、父母地位相同,体现家庭成员间的平衡与共享理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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💡 启示

无论身在加州还是中国,法律都在传递同一个信号:“授权书”能解决管理问题,“遗嘱”才能决定最终归属。提前立下遗嘱,才能让“记忆衰退”不等于“意愿消失”;提前规划,让家人无需在悲痛中争夺,而能在爱中传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