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人生的后半段,许多再婚重组家庭都会面临同一个问题:房子是夫妻共有的,但一方去世后,另一方还能继续拥有吗?还是房产要被前婚子女分走一半?这一看似细微的产权措辞,往往决定了几百万美元的归属
举个 🌰
Frank 与 Debbie 都已七十多岁,结婚多年,共同拥有一套房子。房屋产权写明为:
“husband and wife, as 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”(夫妻共同财产并带生存者权)
然而,这份契约(grant deed)是他们从前任屋主手中买的,Frank 和 Debbie 自己 并没有在文件上签字确认“生存者权”。两人都有前婚子女。后来,Frank 先于 Debbie 去世。
👉 问题来了:
- 这套房子是否会自动全部归 Debbie?
- 还是 Frank 的那一半要由他的成年的孩子继承?
加州法律分析
1️⃣ 法律背景
根据《加州民法典》:夫妻可将房产登记为 “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”(带生存者权的共同财产)。若一方去世,另一方可自动继承全部房屋产权,无需遗嘱认证(probate)。
但前提条件是: 双方必须明确签署并接受这种产权形式。
换言之,没有签名确认,就没有生存者权。这一点在 Estate of Bibb (2001) 案中被法院再次强调。
2️⃣ 在本案中: Frank 与 Debbie 虽然房契上写了“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”,但两人并未签署接受该条款。因此,该生存者权条款无效,房屋法律上被视为普通的 community property(共同财产)。
3️⃣ Frank 去世后的产权分配:
根据《加州遗嘱法典》:
- Debbie 保留自己的一半(½);
- Frank 的另一半(½)进入其遗产,若房屋确认为共同财产,且无遗嘱,则该部分由配偶 Debbie 依法继承;
- Debbie 可向遗嘱认证法院提交 配偶财产确认申请(Spousal Property Petition),正式确认她对整套房子的所有权。
⚠️ 子女可能介入的两种例外情况:
只有在以下情况下,Debbie 才需要与 Frank 的子女共同持有房产:
- 法院认定该房屋属于 Frank 的“个人财产”,例如为其婚前购置或由其个人继承所得。
- Frank 生前立有有效遗嘱或信托,明确将其拥有的 ½ 份额遗赠给其子女。
在这两种情形下,Debbie 与子女将成为房产的“按份共有人”(Tenants in Common)。子女有权提起“分割诉讼”,法院可裁定出售房产并分配款项。但实践中,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高龄存活配偶的居住权益,允许 Debbie 以公平市价买断子女的份额,以避免其被迫搬离。
4️⃣ 共同财产 ≠ 自动转移
很多人误以为“共同财产”代表“配偶自动继承”,但实际上,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会自动转移:
- 双方签署 “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”;
- 或在遗嘱 / 信托中明确指定“全部转给配偶”;
否则,去世方的½份额会进入遗产继承程序。存活配偶虽可继承这部分,但必须经法院确认(Spousal Property Petition)后才能获得正式产权。
中国对比分析
1️⃣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
根据《民法典》: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Frank 去世后:
- Debbie 先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;
- Frank 的另一半作为遗产,由其子女和配偶共同继承。
2️⃣ 继承与分割
根据《民法典》:法定继承顺序中,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,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。
若各方就房产处理无法协商一致,任何共有人(包括子女)都可诉请法院进行分割。法院在处理时会综合考量:
- 生存配偶的居住需求:尤其是当该房产是Debbie的唯一住所时。
- 其他继承人的变现需求。
💡 启示
Frank和Debbie的故事是一个经典的"名不副实"的案例。房契上的名称并不可靠,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创建产权时签署的法律文件和事前的整体规划。
- 在加州,法律程序严谨,必须有双方签署才能“激活”生存者权;忽略这一步,即使夫妻本意明确,也会回到默认的法定继承路径。
- 在中国,法律则更强调家庭成员的“平衡继承”原则,即便夫妻希望彼此全得,也必须通过遗嘱或信托明确安排。
在财产规划上,最昂贵的代价往往来自于"想当然"。在房产、遗嘱与信托问题上,一份签好的文件,往往比一辈子的默契更可靠。